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是怎么规定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权依法确立,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符合企业法人名称进行登记。
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部分组成。 单位名称前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征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不得与同行单位名称混淆。 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范围内不得与行业名称混淆的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可以有与中文名称一致的外文名称。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3、公司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外国国名; 国际组织名称由外语或者汉语拼音字母构成的名称; 由数字组成的名称。
4、公司申请注册时,应当在名称前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者县名。 冠以市名或县名者,由各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在同一个市、县范围内,同业公司不是重名。 冠以省名、自治区名、直辖市名,不冠以市名、县名的,由公司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业公司不得重名。 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作为公司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同业公司不得更名; 全国性公司以外的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 转让的,由转让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由工商企业依照登记申请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6、公司使用未经批准注册的名称或者擅自更改经批准注册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