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以下简称规定和指南),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的含义和禁止使用的词语有以下11种
1、语义绝对化。 特效、全效、强力、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好、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出众、换肤、祛皱等。
2、虚假词义。 只添加了天然物部分成分的化妆品,在声称产品“纯天然”的情况下,是虚假的语义。
3、夸张的语义。 “专业”适用于专门商店和受过专业训练的人使用的染发剂、烫发、指状挑选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是夸张的用语。
4、医疗术语。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治疗、妊娠纹、各种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例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抑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斑立净、无斑、去疤、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脂肪吸收、瘦脸、瘦脸
6、医学名人姓名。 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与产品特性无关、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含义。 解码、数字、智能、红外线等。
8、通俗的词义。 请不要在“裸体”的通俗语言意义上使用; 可用于化妆化妆品等“裸妆”时。
9、封建迷信。 就像鬼、精灵、卦、邪、灵魂一样。 另外,“神”用于“神灵”时是封建迷信,用于“怡园”(芳香化妆品等)时可以使用。
10、经批准的药品名称。 例如,皮肤螨灵等。
11、超范围声明产品用途。 主张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超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主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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