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名称,在冠用行政区划内有专用权,不得与同行企业的名称混淆。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批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企业印章、银行账户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公司名称禁忌
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国名; 国际组织名称由外语或者汉语拼音字母构成的名称; 由数字组成的名称。
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与同行业企业的名称混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有与中文名称一致的外文名称。
企业命名须知:应当提供企业的行业性质、注册资金、地理位置、经营范围、企业理念、经营者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月、日、时。

